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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5-22 [来源]:经济管理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证实训室师生人身安全及教学设备的完整,根据《绥化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绥院院发[2008]2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训室主任是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充分重视安全工作,经常对实训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树立安全意识。

第三条各实训室要结合本实训室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并张贴在各实训室墙上,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条各实训室必须按房间设置安全责任人,每天下班前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及通风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任何安全隐患。

第五条各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实训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条实训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做好防火工作,实训室管理及使用人员要掌握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七条实训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与实验工作无关的物品。实训室不准乱拉私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或使用与教学无关的电器。实训室用电线路改造需经学院安全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实训室要做好安全防盗工作。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如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学院领导。

第九条凡进入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动用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不准在实训室吸烟,就食。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实训室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训,并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等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于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加赔偿。

第十条大型专项仪器设备需专人维护和使用,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随意离去,启动和停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实训室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中各项规定和其它安全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岗位的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及其它事故,确保师生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对实训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整改,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对造成安全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经济管理学院。